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险企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冉冉)昨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险企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据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
同时,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通知》还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实施后,《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将同时废止。各银保监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又讯 9月18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还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等几方面。
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