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袁某、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原审被告人区志航、上诉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区志航有期徒刑被减至三年六个月、袁某有期徒刑被减至二年;区志航罚金减至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袁某罚金减至十五万元。
一审时,区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区志航,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犯案时任深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证券研究员。
袁某,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犯案时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区志航时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早在2017年8月,市场即流传“区志航被抓”。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显示,区志航先后在东莞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任职,后于2014年5月3日任长城证券分析师,并于2017年10月19日离职。
加入长城证券当年,区志航就在新财富的评选中给长城证券带来了突破。根据长城证券2014年12月的相关动态信息显示,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纺织服装行业研究员区志航、黄淑妍团队,曾在“第12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中入围,跻身前7名。此外,区志航在华创证券任职期间也曾两次在新财富评选中获得名次。
老鼠仓事件的另一位主角泰信基金的袁某于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先后担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理财顾问部研究员、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泰信先行策略的基金经理。泰信先行是袁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唯一管理的产品。
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袁某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
在区志航之前,还曾有一位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的所长被处罚。2017年9月1日,证监会披露,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被罚没1454万元。证监会的通报称,黄钦来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职于长城证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在任职期间内,黄钦来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约10893.1万元,盈利约363.5万元。
长城证券研究员、泰信基金女基金经理趋同交易2.8亿非法获利300万 一审分别被判刑5年、3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区志航、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
原判认定,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袁某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志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志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原判认为,被告人区志航、袁某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某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区志航、袁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区志航退缴相应钱款。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对区志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关于刑期的部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但鉴于袁某系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基金经理,且参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区志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泰信基金女基金经理上诉请求缓刑 长城证券研究员对原判无异议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袁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袁某在客观上帮助和配合了区志航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对原判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区志航维持原判,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综合考虑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
二审长城证券研究员获减刑1年半 泰信基金女基金经理获减刑1年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本案审理中,该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袁某及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成交额高达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余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上诉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区志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上诉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