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数据分散、失真、关联性不强,难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等问题,人身险公司报送数据将驶入标准化时代。9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 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的《关于征求〈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险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加大会计及投资数据信息报送、重视养老保障业务数据采集。分析人士指出,该《意见稿》让监管者拥有了人身险业几乎所有较重要领域和风险点的信息,由此也构建出了监管“大数据”。
会计及投资数据暴露“阳光下”
“目前,现有保险业监管数据偏重于统计口径,多为业务数据,财务会计、公司治理和资产端的数据较少,且数据分散、失真、关联性不强,不能完全满足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全流程监管的需要,难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某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
具体来看,《意见稿》分为机构人员、会计记账、保险业务、投资业务4个模块。其中对人身险公司会计记账以及投资业务方面的确对数据信息的报送要求得更加详细。
例如,在投资业务模块,监管要求险企报送委托投资和自主投资两大类数据。其中对于委托投资,保险公司主要关注投资策略和收益情况,仅采集组合层信息,通过委托投资情况表进行采集,而该表格需要录入的信息多达26项。
对于自主投资,保险公司记录了包括投资交易流水在内的全流程数据,需报送投资组合层、证券层、交易流水层的全量信息,包括投资组合信息表、投资组合持仓情况表、投资交易流水表3个数据表。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向监管报送公司自主投资的全流程数据,也会让保险公司的投资更符合关联方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的要求。
同时,在会计记账模块方面,要求记录保险机构的科目级财务数据,包括总账会计全科目信息、内部科目对照信息、财务凭证信息、业务及管理费分科目明细账信息和手续费及佣金分科目明细账信息等5个数据表。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让保险公司在数据报送方面更加严谨规范,由于监管严格,通常保险公司对数据都会如实报送。
业务数据迎精细化披露
保险业务数据是此前人身险公司数据报送的主要内容,而在此次《意见稿》中,报送更加细化。
据了解,该《意见稿》中的保险业务模块须记录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包括养老金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原始数据,包括普通商业保险、大病保险、税优健康险和税延养老险业务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和承保、收付费、再保险、理赔等全流程信息,以及年金业务的计划、经营、管理信息。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分析称,该《意见稿》对产品信息报送的要求提高,对中短存续期产品、最低保证利率、养老险设计等方面的数据监管更符合保险的行业定位,同时细化了产品承保、收付费信息、理赔等方面的信息要求,让保险公司更有压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来看,《意见稿》附带的产品信息定义表中,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五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须进行报送的数据还包含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同时还按照期限分为1年期及以下、1-3年期、3-5年期等类型进行统计。
此外,在年金业务信息中,要求保险公司记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业务的计划、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其中,针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四方共同管理的特点,该《意见稿》设计了年金计划信息表、年金计划管理情况表、计划运营明细表、年金投资情况表进行数据统计。
而养老保障业务则采用单独的数据表进行采集,内容包括养老保障产品信息表、养老保障业务信息表。例如,养老保障产品信息表包括养老保障产品代码、养老保障产品收费方式、养老保障产品组合类型、养老保障产品开放模式类型、赎回费归养老保障产品资产比例、默认分红方式、托管人机构名称、养老保障产品账户总额等17项。
对此,王向楠分析称,此方面的规范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承保年金保险产品和管理年金业务的统计,也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养老保障事业做了准备。
倒逼险企“查漏补缺”
对于研制该《意见稿》,银保监会认为目标有二,一方面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等全流程数据,建立一整套统一的数据报送标准,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
另一方面是,向保险公司传递监管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管控、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督促保险公司比对《意见稿》,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缺陷、不足并整改落实,有效促进公司提升信息化程度、风险管控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
对此,王向楠分析称,该《意见稿》有助于监管者时刻掌握行业和企业的相关信息,让决策有量化依据,大幅降低了要求从业者专门报告或调研的工作,所以能够提升监管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并降低监管成本。
此外,为保障数据质量,银保监会在该《意见稿》中也明确强调,保险公司是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数据质量。《意见稿》同步印发的检核规则,只对最基础的格式进行校验,目的是保证数据能正常入库,并不代表所报送的数据没有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将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不定期通报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