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天(9月24日)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因该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通报列入对象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