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5号)显示,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存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6号)显示,当事人贺雅凌对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的行为负主要承办和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7号)显示,当事人罗宇对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的行为负主要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政府及企业入股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12月8日,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开业,率先在西北城市商业银行中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截至目前,宁夏银行第一大股东是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非发起人),持股1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