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汇罚〔2019〕7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五)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5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