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46、4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2018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刘玉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玉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全资子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46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健康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辽源分公司关于县区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的说明》、人保财险公司费用报销系统截屏图、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47号
当事人:刘玉
身份证号:22040319671120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辽源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存在聘任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刘玉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人保财险辽源市分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辽源分公司关于县区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的说明》、人保财险公司费用报销系统截屏图、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刘玉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