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温外管罚〔2019〕1号)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岭市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2018年度报告(摘要),截至2018年年末,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3%;第二大股东为温岭市恩可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5%;第三大股东为天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