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阜银)罚字〔2019〕第 2 号)显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26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对一名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8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18年底,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安徽晶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8%;第二大股东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8%;第三大股东为安徽省太和县万福建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