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的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对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时间晚于合伙协议签订时间;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郭坚,持股比例51.00%;第二大股东为杭州君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9.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对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时间晚于合伙协议签订时间。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