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15日公布。分析人士认为,部分条款的修改为扩大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外资银行,在业务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一是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二是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三是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两方面准入门槛: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两部《条例》的修订,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也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张晓蕾表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在更高和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的体现。渣打银行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我们将积极把握这些开放措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银行优势和专长的领域,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债券市场开放、跨境贸易等进程,着力于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
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对中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开放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金融扩大开放对于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很多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布局和业务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在中国境内形成综合化经营架构,对更复杂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需做到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