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33号)显示,经查,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以下简称“国联期货武汉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联期货武汉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与开户合同岗由一人兼任且该人员拥有的业务系统权限不符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合同及印章管理不符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营业部开展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设备放置于员工办公区域内,没有防水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国联期货武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联期货武汉营业部应认真进行改正,并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联期货成立于1993年4月30日,注册资本4.5亿元,秦顺达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当地国资委监管的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7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信息技术岗与开户合同岗由一人兼任且该人员拥有的业务系统权限不符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合同及印章管理不符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营业部开展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设备放置于员工办公区域内,没有防水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进行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