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绵汇检罚字[2019]1号)显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2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存在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绵阳市商业银行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绵阳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5%;第三大股东为四川美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