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无锡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存在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对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成立于2012年1月9日,注册资本1亿元,江建平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