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经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为保险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为有关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当事人徐明凡作为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了上述两项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两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领导、管理和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徐明凡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徐明凡持有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57.1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东厦2栋606 室
经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为保险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为有关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业务的情况说明;《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复印件;往来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账户往来凭证;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从业人员先展业后持证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代理协议、入司登记表、佣金发放凭证及执业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 徐明凡
职务: 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2018年1月至12月,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为保险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为有关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徐明凡作为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了两项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两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领导、管理和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徐明凡任职文件、徐明凡身份证复印件、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业务的情况说明;《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复印件;往来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账户往来凭证;江苏金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从业人员先展业后持证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代理协议、入司登记表、佣金发放凭证及执业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徐明凡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