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12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承保的多笔车险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公司未以使用性质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对应的保险费率承保,而实际以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对应的保险费率承保上述车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