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19〕25号)显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人民币罚款6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信”,00728.HK)旗下全资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支付机构,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翼支付是其主要的产品品牌。该公司于2011年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6年顺利续展,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银行卡收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