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铜银罚字〔2019〕第5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合肥科技农商行”)铜陵支行未能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高管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挂牌成立,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也是全国省会城市首家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18.00亿元,营业网点78家(1个营业部、3家分行、28家支行、45家分理处、1个离行式自助银行)。
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合肥科技农商行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50亿,持股比例24.99%;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股1.80亿,持股比例10.00%;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78亿,持股比例9.90%;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37亿,持股比例7.59%;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848.31万,持股比例5.47%;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持股8997.89万,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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