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43号、44号、45号、47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李杰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应专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3万元。
潘重阳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3万元。
余林剑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为50.00%。另外,李杰为原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余林剑为原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