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聊汇罚〔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8万元人民币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