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阿银罚字〔2019〕1号)显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国民村镇银行")2018年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人民币8.1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刘某和闫某各处人民币4100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鄞州银行”)认缴出资额为1530万元,持股比例为51%;罗志全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宁波欣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新疆天鼎晟矿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库车丽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库车县矿产运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10万元,持股比例为7%。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