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保汇检罚〔2019〕1号)显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11万元的罚款。
据2018年年度报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两大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8.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