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红,说到底是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进行广告宣传。对其中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
□ 业内人士表示,野蛮生长、一路狂飙的网红也该慢下来,认真学一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
近日,某知名网红“带货”现场,出现令人尴尬的不粘锅“粘了锅”的场景,引发舆论关注。网红利用自身流量,推介的产品质量不过硬、产品不过关,损失谁来赔,成了热门话题。
《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尤其随着“双11”临近,直播间俨然已成为冲销量的“重要战场”。
在这些风光数字背后,看着直播下单的消费者却遇到了虚假广告宣传、产品有质量问题、售后维权难等各种烦心事。
“网红,说到底是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进行广告宣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对其中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网红直播带货或者发图文推广,都宣传是体验,并未说明是广告。
没有广告的标记,却赚广告红利,这一点上,网红们其实已经打了法律法规的“擦边球”。不过,依据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应责任,打“擦边球”的网红们也依然逃不掉。
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虽然带货的网红们身份不好界定,但他们实质上已经起到了广告代言人,甚至是广告发布者的作用。
而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杨红灿表示,从管理部门的角度而言,对正确使用网红途径做营销是不反对的。但是,有部分不良商家试图通过网红的流量效应,大量销售价格虚高的问题商品,打着“赚一笔是一笔”的如意算盘,最终坑的却是消费者。尤其是一些网红保健食品,甚至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消费者反映强烈。对此,相关部门即将展开专项整治。
业内人士表示,野蛮生长、一路狂飙的网红也该慢下来,认真学一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