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 )显示,经查,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营业部未按照监管规定时间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当事人汤东标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汤东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当事人汤东标为负责人,现该分支机构已为注销状态。国元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7日,注册资本6.1亿人民币,洪明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000728.SZ),持股比例98.4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汤东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
汤东标:
经查,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营业部未按照监管规定时间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