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了正向激励导向,加大了授权放权力度,在推动落实中央企业集团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激励实施的规范性要求。文件分别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四方面做出完善。
加大激励尺度方面,一是提高授予数量占比,将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5%;二是提高权益授予价值,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统一提升至40%;三是不再调控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放宽授权方面,《通知》规定,除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这意味着,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分期实施方案的审核把关职责由中央企业集团履行。
以前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也是部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愿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方面建立更加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比如,在权益授予环节,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可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通知》还对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首次进行系统的规定。《通知》基本完全遵循了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将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两方面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补充要求。一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应适当延长股票解锁期限。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在股票授予价格、权益生效比例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