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天汇检罚〔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天水分行”,股票名称“建设银行”,601939.SH)于2016年2月25日办理一笔金额为1.35万美元的跨境支出业务,汇出汇款为一般贸易出口收汇退汇业务,该笔业务通过企业经常项目待核查账户办理了资金支付。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水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建行天水分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7日,注册资本2500亿元,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建行天水分行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赵涛为负责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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