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汇检罚字[2019]第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04605.HK)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没有对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555378.15元人民币,合计罚没95.5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