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银)罚字〔2019〕第8号)显示,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利宝”)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使用其同名单位结算账户。2.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了《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合利宝官网显示,合利宝作为支付科技赋能平台(T2B2C),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总部位于广州珠江新城。目前合利宝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全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含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全国),具有跨境人民币业务资质,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利宝还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理事成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2019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第三方支付牌照续展名单,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
合利宝隶属于上市公司仁东控股(股票代码:002647.SZ),是其生态圈的核心一环。仁东控股业务涵盖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征信、大数据、普惠金融、供应链、保理、资产管理等创新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支行2019年1月22日作出处罚广州银罚字(2019)7号显示,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1万元,并处罚款53万元,合计罚没81.6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支行2016年10月24日作出处罚称,对广州合利宝支付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根据广州银罚字(2016)5号文件,合利宝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处以7.5万人民币的罚款。
《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