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南通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终止营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未按要求报告且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南通银保监分局对启东农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启东农商行的大股东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4家法人发起人,持股比例为64.97%。
资料显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银行”,603323.SH)。苏农银行2018年年报显示,启东农商行为苏农银行的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