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舟山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固定资产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并被挪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舟山监管分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舟山分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92%,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守型投资组合持股比例为10.30%,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型投资组合持股比例为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