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142号)显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接受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9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0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15.62%;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19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9.90%;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2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