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漳汇罚[2019]6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存在为企业开立外债账户时未按规定审核留存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