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6月底前各商业银行必须完成股权托管。这是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商业银行股权托管研讨会获悉的。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李培杰表示,近两年商业银行股权监管问题受到监管的高度重视,自2018年起也逐渐发布了一些政策,政策比较集中于地方性银行的股权治理问题,特别是对地方性银行股东的穿透管理异常重视。
据介绍,银保监会在今年7月已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同时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股权托管,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落地,意味着以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主建立全国非上市银行等金融机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体系的建设方案已基本确立。推动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能够规范银行股权管理,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股权管理效率,同时提高股东名册效力,保护股东利益,提高股权流动性,为商业银行登陆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打下基础。对于监管来说,也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化,更有利于防范融风险。
截至目前,广东股交现存量托管非上市商业银行38家,累计托管总股本约564亿股(约占全省农合机构总股本70%),托管股东33.4万多户(约占全省农合机构股东人数63%),协助35家银行开展股份确权,确权股份比例平均达到80%以上,部分银行超99%。
监管层就信托公司 股权管理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也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其中, 《暂行办法》采用“两参或一控”原则,建立了从股东、信托公司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同时,进一步放开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
普益标准研究员夏雨认为,这意味着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将对股东较为分散的信托公司,带来较为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