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银保监罚决字〔2019〕11至16号)显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福海县农信社”)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致使发生案件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当事人刘登同作为理事长,对违规发放贷款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后续贷款支付过程中发生案件风险负主要管理责任;薛亮作为主任,参与违规行为决策,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后续贷款支付过程中发生案件风险,作为客户部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刘海英作为副主任,参与违规行为决策,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后续贷款支付过程中,未按规章制度进行授权,作为计财部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靳生勇作为副主任,参与违规行为决策,负主要管理责任;曾令学作为监事长,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主要管理责任,作为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分管领导,发生案件风险,负主要管理责任。
综上,阿勒泰银保监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福海县农信社罚款40万元,对刘登同罚款7万元,对薛亮及刘海英各罚款6万元,对曾令学罚款5万元,对靳生勇警告,合计罚款6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海县农信社成立于2002年4月11日,注册资本7047.2万人民币,当事人刘登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77.14%,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22.86%。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