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北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之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