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琼汇检罚〔2019〕7号显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存在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错误报送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签约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规行为。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处罚类别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