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深外管检[2019]82号)显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友利银行福田支行”)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深圳市分局对友利银行福田支行警告、罚款168.69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友利银行福田支行为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