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聊汇罚〔2019〕5号显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3705万元人民币、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潍坊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4.08亿股,占总股本比例13.578%;第二大股东为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3.93亿股,占总股本比例13.075%。第三大股东为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87亿股,占总股本比例6.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