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披露的“卫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监督债务人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方面审核不完备。
2019年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建设银行中宁支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356495.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