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披露的上海汇管罚字〔2019〕3111190401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19年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作出处罚决定,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没收违法所得20,122.22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
天眼查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由株式会社新韩银行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