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191102号)显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存在分拆交易办理超过单笔交易限额的留学费用支付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9]7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67元的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联支付成立于2008年10月,是中国万向控股、上海国际集团、用友软件、上海国和基金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综合性支付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金为14.6亿元人民币。
此外,通联支付还是各监管机构处罚名单上的“常客”。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年内,这就已是通联支付收到的第3张罚单,而近几年来,通联支付已累计收到至少11张罚单。共计遭没收违法所得303万元,被罚1337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不计入),罚没合计164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19年3月公布对通联支付的行政处罚决定。(西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通联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商户代付业务的真实背景、用途进行详细了解,为陕西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付业务明显与商户经营业务不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通联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代付业务客户与其经营业务不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海银罚字〔2019〕20号)显示,通联支付存在违反支付业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其共计处以罚款73万元。
2018年4月,通联支付安徽分公司因为违反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的决定。2018年8月,通联支付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0月15日,通联支付四川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央行成都分行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决定。同年10月,通联支付还曾因为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33万元。
2017年9月,通联支付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罚款3万元。2017年12月通联支付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处以2万元罚款。
2016年7月,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3万元,并处以罚款1110万元。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通联支付副总裁陈某某、湖北分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通联支付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30万元罚款;未对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要求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处以35万元罚款。另对通联支付一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6.5万元罚款。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9]7号)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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