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郴汇检罚字[2019]第16号)显示,2018年期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存在办理某公司信用证业务时未履行尽职审查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罚款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8.99万元人民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