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2号)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尽职调查不审慎,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据官网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12.3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前身是国务院1999年批准设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大股东为财政部,认缴出资额418.56亿元,持股比例97.0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认缴出资额8.63亿元,持股比例2.00%;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认缴出资额4.32亿元,持股比例1.00%。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31家分公司和1家业务部;旗下拥有长城华西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金融租赁、长城投资基金、长城国际控股、长城融资担保、长城金桥咨询、长城国融投资、长城国富置业等10多家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