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赣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显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天眼查显示,南昌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泰豪集团是在江西省和清华大学“省校合作”推动下,在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设立的高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旗下泰豪科技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秉承"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清华校训,坚持走"承担、探索、超越"的创业之路,以"技术+品牌"的发展模式,致力于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连年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中国民营制造企业500强,业已形成以智能电力、军工装备、创意科技、智慧城市、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发展格局,在南昌、北京、上海、深圳、济南、衡阳等地拥有40多家分、子公司,以及10多个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品与解决方案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