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高鸿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12月12日收到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内容显示,贵州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
首先,高鸿股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具体来说,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间,高鸿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高鸿股份职工董事曹秉蛟为其实际控制人)签订苹果手机采购合同,交易金额1.84亿元。该关联交易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问题。
其次,还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问题。2016年,高鸿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55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化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2017年以来,高鸿股份将募集资金1111.44万元用于支付高鸿鼎恒的货物运输费,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一致,且公司未及时披露。
贵州监管局表示,鉴于高鸿股份已将募集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高鸿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记者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