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海银罚字〔2019〕第3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20万元整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海银罚字〔2019〕第4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行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行长为该行法定代表人赵军哲。内蒙古银监局2016年7月29日公布关于核准赵军哲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6〕92号)称,《内蒙古银行关于赵军哲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内银发〔2016〕20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准赵军哲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赵军哲应自内蒙古银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向内蒙古银监局和乌海银监分局书面报告到任情况。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填表单位(盖章):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20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
乌海银罚字〔2019〕第3号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
2019年12月18日 |
|
2 |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行长 |
乌海银罚字〔2019〕第4号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
2019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