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11号)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成本华时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安徽省诚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86户,持股比例100.00%。
2018年1月,中国银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核准成本华的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任职资格。2018年4月,中国银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核准成本华的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