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阜银)罚字〔2019〕第4号)显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阜南农商行”)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按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如实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单位精准扶贫贷款、个人精准扶贫贷款数据存在明显不实的情况。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安徽阜南农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徽阜南农商行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7.87亿人民币,王金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