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60号-6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合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安徽监管局对其罚款40万元。
杨飞时任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孟晋时任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甄锐时任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团险业务,对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徐胜春时任中国人寿安徽省公司团体业务部副总经理,在终端审批环节未尽到审核把关职责,对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季报显示,中国人寿的大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其持股比例为68.37%。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