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号)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600016.SH)西安分行违规由客户承担押品评估费,对客户造成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函32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4号文批准,由中华全国工商联负责组建,广州益通集团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山东泛海集团公司等59家单位作为发起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3.80248亿元。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